诸小姐的信誉卡在丢失后被别人在超市冒用,诸小姐遂申述到法院,以为超市未细心核对签名,要求超市补偿3238元丢失。近来,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定,驳回了诸小姐的诉讼请求。
诸小姐向招商银行申请了一张银行信誉卡,申领时,招行即奉告诸小姐该信誉卡不设暗码,运用人应及时在信誉卡反面签名。2005年10月31日16:33,诸小姐收到招商银行短信告诉,称其持有的信誉卡在欧尚超市消费3238元。收到短信提示后,诸小姐于当天19:30去电招商银行信誉卡中心挂失该卡。
2005年12月1日,诸小姐将超市告上法院,觉得本身当天下午3:00将信誉卡丢失后,自己并未有该笔消费,信誉卡消费结算单上持卡人签名并非其所签,且所签的名字也与原告的名字不符。超市作为商业单位在信誉卡买卖付款中,理应实行与银行的协议,核对信誉卡反面的签名。因为超市未能核对签名形成原告的丢失,故要求补偿经济丢失3238元。
而欧尚超市则辩称,诸小姐是信誉卡持有人,有妥善保管信誉卡和在失卡后及时报失的职责。超市依据与银行的协议要核对顾客签名,但因为诸小姐自己未在信誉卡上签名,超市遂要求其时信誉卡运用人在买卖单据上及信誉卡上签名,而其时的签名“朱清”的汉语拼音“ZHU QING”与信誉卡上诸小姐的名字“ZHU QIN”的读音是相同的。超市已尽到合理的检查职责,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经审理后以为,诸小姐对其所有的信誉卡未能保险保管,致别人运用该信誉卡在欧尚超市消费3238元,对此,诸小姐自己应负保管不当的职责。鉴于诸小姐未能供给其在信誉卡反面有过签名的依据,而超市要求别人消费时在买卖单据及信誉卡上签名,已尽了合理的留意职责。一起法院以为,依据一般在超市作业的收银员的文化水平,要求他们差异“ZHU QING”与“ZHU QING”汉语读音前、后鼻音之分,显属要求过高,应确定超市在审阅顾客运用信誉卡消费时已尽了必定留意职责。据此,法院判定驳回了诸小姐诉讼请求。